11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危險品規則》第62版,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危險品規則》第62版在第61版的基礎上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21修訂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國際原子能機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則》IAEA SSR-6第1修訂版、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和《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等法規性文件,結合航空運營實踐中的實際問題進行了修訂。
●對于裝有符合特殊規定A123的干電池和符合特殊規定A199的鎳氫電池的輪椅/助行器,允許攜帶的備用電池由原有的1塊增加到2塊。
●將含有干電池、鎳氫電池和密封性濕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都納入了2.3.5.8節“內含電池和備用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PED)(包括醫療設備)”,并且規定了在能夠產生極熱的便攜式電子設備中電池和加熱元件必須進行隔離。
2、對特殊規定A88(涉及未通過UN38.3測試的鋰原電池運輸)和A99(涉及凈重量超過35kg的鋰電池的運輸)進行修訂,在要求始發國的授權外,增加要求經營人國籍國的批準。并規定在按特殊規定A88或A99運輸的鋰電池的托運人聲明中顯示的包裝說明編號必須分別為PI910和PI974。8、對于鋰電池和含鋰電池設備的運輸,當多個包裝說明中的第II部分鋰電池包裝包含在一張航空貨運單上,允許不同鋰電池類型的合規聲明和/或包裝說明可合并為一份聲明,前提是聲明中指明了適用的鋰電池類型,包裝說明編號和“CAO”。同時,在包裝說明967和970中新增規定,在外包裝中的設備必須能夠防止移動或意外啟動,并且同一個包裝件中的設備必須能夠防止相互碰撞造成損壞。
9、針對包裝規格及性能試驗,新增了關于包裝件符合多個規格類型的條款。
10、修訂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為至少 100x100毫米(對于小件貨,至少100x70毫米)。
詳情請參考官方網站:www.iata.org 公告內容為準。東電測試有提供相關電池測試服務,歡迎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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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項目:溫度循環測試、熱沖測試、高溫高濕測試、低氣壓測試、震動測試、自由跌落測試、碰撞測試、擠壓測試、重物沖擊測試、過充測試、過放測試、外部短路測試、高溫放電測試、低溫放電測試、循環放電測試、熱濫用測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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